申请人:崔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烨,河北弘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某。
申请人崔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崔某某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某的存款5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当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崔某某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崔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某的存款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崔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刘 琳
书记员: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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