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某。
被告: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699230546W。
法定代表人:孟惊,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国华,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对被告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1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国强
书记员:刘伯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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