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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吴某某、牡丹江市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崔某某
吴某某
牡丹江市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洪钟哲(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

原告:崔某某,男,1972年5月出生,朝鲜族,牡丹江师范学院医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师范学院退休干部,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牡丹江市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焕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钟哲,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牡丹江市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崔某某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审判长:汪淯

书记员:付晓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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