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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6)黑1004民初709号民事裁定书中“漏写被告吴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博武,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补正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博武,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审判员 汪淯
书记员: 付晓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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