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文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树平,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文革与被告刘某某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日作出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2017)冀0125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某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1民终69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崔文革、被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树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5年12月9日,原告以抬价的方式承包了神树村第二生产队的一处阴地,并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期限50年。1996年原告将承包地上的树木卖给了被告。当时口头协议,被告将树砍完后,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仍归原告。现被告称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被告经营,干涉原告经营土地的权益,对原告造成恶劣的影响。特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确认原告与第二生产队所签合同有效,判令被告停止对土地的侵害,并赔礼道歉。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黑石沟阴地承包合同。合同内容:承包单位第二队,承包人崔文革,承包形式抬价,最后定价1000元。北之大结子,东之户里树以外,南之河沟,西之流水沟。承包50年。1995年12月9号立。神树第二小队,队长梁某,承包人崔文革。合同上加盖神树大队第2队民主理财章。
2、原告崔文革交的承包费收条。内容:今收到崔文革承包款壹仟元。收款人梁某,12月9号。
3、证人梁某的当庭证言。证明那块地有树,以公开抬价的形式承包给崔文革了,四至都在合同上写着,承包费1000元,年限50年。当时梁某是队长,召集人发包,并写了合同,给了崔文革。对被告提交的合同,不知情。
4、崔某的当庭证言。证明小队公开抬价承包的地,是小队组织的,承包人是崔文革,转让的事不清楚。崔某称崔文革提交的声明是其出具的。
5、梁某的声明。内容:1995年12月9号黑石沟阴地承包合同就崔文革一份,特此证明,其他不知。2015年11月10日。
6、崔某的声明。黑石沟阴地承包合同转让证明人崔某签字本人不知此事,特此声明无效。2015年11月10日。
7、梁兵妮、梁平海、梁毛妮、崔白旦、崔力,侯生贵、梁金中、李黑小、苏文学、崔元娃、从路、苏平妮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关于二队承包黑石沟阴地一事我在场,亲眼所见有本生产队村民崔文革,以抬价承包费1000元,地归崔文革所利用,承包期50年,承包日期1995年12月9日。
被告辩称,对原告承包神树村第二生产队一处阴地的事实无异议。但对原告所述只卖树,没有转包土地的说法有异议。原告承包土地后,经与被告协商,将承包的土地,包括土地上的树木一同转包给被告,被告一直经营至今。原告就转包事宜与被告谈妥后,原告将其与神树村第二生产队签订的承包合同交给被告。被告将2800元承包费交给了原告。后为了避免麻烦,原、被告双方一同找到神树村委会,让村委会在合同上加盖了公章。此后,就转包土地事宜一直未有纠纷。故要求驳回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黑石沟阴地承包合同。合同内容:承包单位二队,承包人崔文革。北边大结子,南边河沟,西边坡跟,东边户里的树以外。伍拾年以内有个人的使用权,专让权。1995年12月3号起。神树第二小队,队长梁某,承包人崔文革。二队队长梁某,承包人崔文革,证人崔某,承包费2000元。合同上盖神树大队第2队民主理财章,神树村村民委员会公章。合同专让权下面注明专给闫庄村刘某某。
2、郑建立出具的证明及当庭证言。证明内容:今证明崔文革、崔追角兄弟二人同意将神树二队黑石沟两大块地和树专让给了我们三人(蔡地动、刘某某、郑建立),并将五十年合同给了我们,开始有我保管合同,后专给刘某某,拿第二生产队与大队盖好章合同。所有权归刘某某。特此证明。郑建立。2017年1月3日。郑建立的当庭证言:原告兄弟两个将地和树以2800元卖给我们,我们怕出问题,刘某某和蔡地动又到他们大队加盖公章,刘某某将2800元给了崔文革。转包后,我们两个有事不要了,不算股了,给了刘某某,后来的情况就不知道了。
3、蔡地动出具的证明及当庭证言。证明内容:今证明神树村崔追角、崔文革兄弟二人将黑石沟二队地连树两块转让蔡地动、郑建立、刘某某,并将与第二生产队与盖好大队公章合同交还给我们。特此证明。蔡地动。2016年6月10日。蔡地动的当庭证言:刘某某找的我和郑建立,说神树崔文革还有崔文革的哥哥在小队上买了些树,我们三个就去了,但树不便宜,说还有地,崔文革把合同给了我们,一看合同是小队的章,我们又去盖了大队的章。钱是刘某某给的崔文革兄弟两个,具体给的谁,在谁家里记不清了。将大树砍完后,只剩小树了,我们就给了刘某某。原告兄弟两个将地和树以2800元卖给我们,我们怕出问题,刘某某和蔡地动又到他们大队加盖公章,刘某某将2800元给了崔文革。转包后,我们两个有事不要了,不算股了,给了刘某某,后来的情况就不知道了。
4、赵艮虎出具的证明。上闫庄村刘某某买我神树村第二生产队崔文革、崔追角兄弟二人在黑石沟阴地两块。2007年赵艮虎开始倒渣,占用刘某某一片地,给刘某某占地费800元。以上情况属实。证明人赵艮虎。2017年5月10日。
5、河北旺甲果蔬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内容:今我公司(河北旺甲果蔬贸易有限公司)租用神树村黑石沟土地四亩,丈量土地时由神树村崔二红及上闫庄村刘某某带领进行指认地界,此土地附着物有花生,速生杨由刘某某清理。证明人:河北旺甲果蔬贸易有限公司,加盖该公司公章。2017年7月17日。
对本院2017年4月27日对梁建设(神树村村主任)的调查笔录,梁建设称不知道崔文革是否将黑石沟阴地转让,换届后上一届村委会干部没有交待转包或转让给外村村民的土地之事。
本院对崔二红的调查笔录,崔二红称我听别人说崔文革和崔追角将黑石沟不知道是树还是地卖给了刘某某,刘某某找我让我给他看着树,我给他看树已看了十几年了,我在树旁边的闲地上种花生有四、五年了,刘某某答应卖树之后给我一些树木。2015年左右,刘老八开旅游区把附近的山和地都租了,刘老八租之前一直是刘某某种着树。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提出异议,称被告所持有的合同是原告交给被告的,原告提交的承包合同与原告交给被告的承包合同部分内容不符,四至、时间等不完全相符,原告应对此予以说明。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被告称不清楚。对梁某和崔某的证言及声明,被告称二人均与原告有亲属关系,不能当证人。对原告提交的梁兵妮、梁平海等人出具的证明,被告称对当时原告抬价承包的情况不清楚,只知道最后是崔文革承包了。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提出异议,称该合同是被告伪造的,我没有在合同上注明我同意转让,也没有与被告签订转让合同。对蔡地动、郑建立的证言,原告称二人证言前后矛盾,不真实。对赵艮虎出具的证明,原告称赵艮虎是在不知道地是否转让给被告的情况下给了被告800元。对河北旺甲果蔬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原告称旺甲公司测量地时,我没有在场,测地后第三天,有人通知我,我的地被测量了,我就从北京赶回来,将承包合同复印件给了旺甲公司。
对本院调查梁建设和崔二红的证言,原、被告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995年12月,原告崔文革承包了神树村第二队黑石沟阴地一块,双方签订了黑石沟阴地承包合同。合同内容:承包单位第二队,承包人崔文革,承包形式抬价,最后定价1000元。北之大结子,东之户里树以外,南之河沟,西之流水沟。承包50年。1995年12月9号立。神树第二小队,队长梁某,承包人崔文革。合同上加盖神树大队第2队民主理财章。原告称第二年将黑石沟阴地上的树卖给了被告,当时和被告说可以把大树先伐了,小树等长大后再伐,树砍完地归原告,没有给被告出具手续,之后因不在家居住再没有管理过该地块,既没有在该地上种过树,也没有耕种过农作物,对被告在该地上栽种树木及种植农作物不知情。原告提供的证人梁某作证称,那块地有树,以公开抬价的形式承包给崔文革了,四至都在合同上写着,承包费1000元,年限50年。当时梁某是队长,召集人发包,并写了合同,给了崔文革。对被告提交的合同,梁某称不知道。崔某当庭作证称,小队公开抬价承包的地,是小队组织的,承包人是崔文革,转让的事不清楚。
被告刘某某向本院提交了黑石沟阴地承包合同一份,合同内容:承包单位二队,承包人崔文革。北边大结子,南边河沟,西边坡跟,东边户里的树以外。伍拾年以内有个人的使用权,专让权。1995年12月3号起。神树第二小队,队长梁某,承包人崔文革。二队队长梁某,承包人崔文革,证人崔某,承包费2000元。合同上盖神树大队第2队民主理财章,神树村村民委员会公章。合同专让权下面注明专给闫庄村刘某某。被告提供的证人郑建立作证称,原告兄弟两个将地和树以2800元卖给我们,我们怕出问题,刘某某和蔡地动又到他们大队加盖公章,刘某某将2800元给了崔文革。转包后,我们两个有事不要了,不算股了,给了刘某某,后来的情况就不知道了。蔡地动当庭作证称,刘某某找的我和郑建立,说神树崔文革还有崔文革的哥哥在小队上买了些树,我们三个就去了,但树不便宜,说还有地,崔文革把合同给了我们,一看合同是小队的章,我们又去盖了大队的章。钱是刘某某给的崔文革兄弟两个,具体给的谁,在谁家里记不清了。将大树砍完后,只剩小树了,我们就给了刘某某。原告兄弟两个将地和树以2800元卖给我们,我们怕出问题,刘某某和蔡地动又到他们大队加盖公章,刘某某将2800元给了崔文革。转包后,我们两个有事不要了,不算股了,给了刘某某,后来的情况就不知道了。赵艮虎出具的证明称上闫庄村刘某某买我神树村第二生产队崔文革、崔追角兄弟二人在黑石沟阴地两块,2007年赵艮虎开始倒渣,占用刘某某一片地,给刘某某占地费800元。河北旺甲果蔬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出具了一份证明,内容:今我公司租用神树村黑石沟土地四亩,丈量土地时由神树村崔二红及上闫庄村刘某某带领进行指认地界,此土地附着物有花生,速生杨由刘某某清理。
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对神树村村主任梁建设进行调查,梁建设称不知道崔文革是否将黑石沟阴地转让,换届后上一届村委会干部没有交待转包或转让给外村村民的土地之事。本院对崔二红进行调查,崔二红称其听别人说崔文革和崔追角将黑石沟不知道是树还是地卖给了刘某某,刘某某找崔二红给他看着树,已看管十几年了,崔二红在树旁边的闲地上种花生有四、五年了。2015年左右,刘老八开旅游区把附近的山和地都租了,刘老八租之前一直是刘某某种着树。
本院认为,原告崔文革与被告刘某某争议之地,是原告抬价中标承包的神树村第二小队的,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庭审时原告称第二年将黑石沟阴地上的树卖给了被告,当时和被告说可以把大树先伐了,小树等长大后再伐,树砍完地归原告,没有给被告出具手续,之后因不在家居住再没有管理过该块地,既没有在该地上种过树,也没有耕种过农作物,对被告在该地上栽种树木及种植农作物不知情。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刘某某砍伐了树木后,又栽种树木,并雇崔二红看管树木已达十几年,崔二红也在此块闲地上种植花生,2007年赵艮虎开始在此地倒渣,占用一片地,给刘某某占地费800元,河北旺甲果蔬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出具的证明证实,租用神树村黑石沟土地四亩,丈量土地时由神树村崔二红及上闫庄村刘某某带领进行指认地界,此土地附着物有花生,速生杨由刘某某清理。综上,可以认定自1996年至河北旺甲果蔬贸易有限公司租赁神树黑石沟阴地期间,长达20余年,一直由被告刘某某经营管理该块地,在该期间内,原告作为神树村村民,不可能不知道该事实,但原告对此从未向被告提出过异议,未向被告主张过承包经营权,原告自己也承认,自将树卖给被告后,再没有管理过该块地,既没有在该地上种过树,也没有耕种过农作物,神树村村委会及第二生产队也未对此提出过异议,据此应认定原告将黑石沟阴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了被告。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崔文革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书芬
人民陪审员 顾素玲人民陪审员 高永辉
书记员: 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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