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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文彩、付某某与付某某、关中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崔文彩
易敬全(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
付某某
唐本焕
关中勇

原告崔文彩,生于1962年3月19日,村民。
委托代理人易敬全,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增加、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特别授权。
被告付某某,男,生于1990年11月29日,村民。
委托代理人唐本焕,村民。代理权限:代为承认诉请,进行和解等特别授权。
被告关中勇,男,生于1967年12月24日,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文彩诉被告付某某、关中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文彩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文彩因与被告付某某、关中勇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而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文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崔文彩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崔文彩因与被告付某某、关中勇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而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文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崔文彩负担。

审判长:陈永宝

书记员:姚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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