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文彩
易敬全(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
付某某
唐本焕
关中勇
原告崔文彩,生于1962年3月19日,村民。
委托代理人易敬全,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增加、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特别授权。
被告付某某,男,生于1990年11月29日,村民。
委托代理人唐本焕,村民。代理权限:代为承认诉请,进行和解等特别授权。
被告关中勇,男,生于1967年12月24日,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文彩诉被告付某某、关中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文彩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文彩因与被告付某某、关中勇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而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文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崔文彩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崔文彩因与被告付某某、关中勇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而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文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崔文彩负担。
审判长:陈永宝
书记员:姚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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