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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摔达与韩某某、梅某某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崔摔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强,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
被告:梅某某。
被告:石家庄市矿区宏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地址:矿区新王舍村北。
法定代表人:芦素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庭,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经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与被告和解并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摔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爱忠

书记员:李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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