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崔某某与赵平均、崔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崔某某
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
赵平均
崔某某

原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
委托代理人: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平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
被告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赵平均、崔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孙丙申

书记员:蔡巧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