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某
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
赵平均
崔某某
原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
委托代理人: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平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
被告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赵平均、崔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孙丙申
书记员:蔡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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