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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崔某和等与崔某某等用益某某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虎林市。原告:崔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虎林市。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虎林市。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秋发,黑龙江雄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虎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富,黑龙江王宝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勇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虎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虎林市。

原告崔某某、崔某和与被告崔某某、崔勇鹤用益某某纠纷一案,原告崔某某、崔某和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崔某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保全费440由原告崔某某、崔某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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