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兴隆县。
被告:承某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兴隆分公司。住所:河北省兴隆县兴隆镇南山根(原县广播局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782557275G。
负责人:艾明学,
委托代理人:李月华,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199910284759。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兴隆县分公司。住所:河北省兴隆县兴隆镇中央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关大勇,
委托代理人:刘恒毅,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1410619952。
委托代理人:戴志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联通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承某市兴隆县。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承某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兴隆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兴隆县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崔某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崔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崔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付强
书记员:孙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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