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崔某某与承某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兴隆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兴隆县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兴隆县。
被告:承某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兴隆分公司。住所:河北省兴隆县兴隆镇南山根(原县广播局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782557275G。
负责人:艾明学,
委托代理人:李月华,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199910284759。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兴隆县分公司。住所:河北省兴隆县兴隆镇中央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关大勇,
委托代理人:刘恒毅,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1410619952。
委托代理人:戴志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联通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承某市兴隆县。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承某广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兴隆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兴隆县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崔某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崔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崔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付强

书记员:孙丽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