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甲
郭会广(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
崔某乙
崔某丙
要鸿志(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
张娇(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崔某甲,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会广,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乙,农民。
被告崔某丙,农民。
委托代理人要鸿志、张娇,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甲诉被告崔某乙、崔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甲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军庆
审判员:许继革
审判员:杨博玉
书记员:陈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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