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建立
孙玉某
孙长林(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
承某百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李振环(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
原告:崔建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某市滦平县。
被告:孙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某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林,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某百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承某市滦平县滦平镇石头沟门。
法定代表人:魏顺洋,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环,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建立与被告孙玉某、被告承某百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崔建立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建立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崔建立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建立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崔建立负担。
审判长:张春宇
书记员:王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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