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崔建新与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崔建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安平县。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涛,河北方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建新与被告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建新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崔建新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占峰

书记员:李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