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建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安平县。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涛,河北方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建新与被告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建新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崔建新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占峰
书记员: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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