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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姜某某等与刘金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原告: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凤,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金成(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被告:郭淑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崔某某、姜某某与郭淑明、刘金成(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崔某某、姜某某于2018年10月12日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崔某某、姜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崔某某、姜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安宝新

书记员: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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