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庆彬,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菊,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占过,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英英,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庆彬与被告杨占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崔庆彬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庆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崔庆彬负担。
审 判 员 赵强审判员刘秀卿 人民陪审员 郭 会 娟
书记员:戴 晓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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