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某
孙长林(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
田某某
田震
刘佳欢(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
原告崔某某,河北省人,住承德市。
委托代理人孙长林,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被告田震,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刘佳欢,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田震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4年9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香瑞
书记员:张景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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