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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崔某某等与杜某某、李江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崔某某。
原告崔某某。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崔永敏。
被告杜某某。
被告李江波。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
负责人王翔,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霄朋,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某某、崔某某诉被告杜某某、李江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及原告崔某某、崔某某委托代理人崔永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霄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某某、李江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5日19时30分许,被告杜某某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23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合村路时,与由西向东原告崔某某沿乡村道路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原告崔某某及三轮车乘员原告崔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灵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杜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崔某某、崔某某无责任。冀A×××××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崔某某受伤后在灵寿县医院住院治疗(住院5天),原告崔某某的伤经诊断为左顶头皮裂伤;左肩、左髋、左踝软组织损伤;原告崔某某的伤经诊断为左小腿软组织损伤;原告崔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如下损失: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门诊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及诊断证明确定为3707.4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0元/天×5天=500元;3、误工时间参照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为30日,根据原告的工资表原告的月平均工资为(4475元+3125元)÷3=2533.3元/月,误工时间为30天,故原告的误工费为2533.3元;4、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崔永敏的月平均工资确认为(3500元+6600元)÷3÷30天×5天=561.1元;5、交通费虽无票据但考虑该费用实际中必然产生,酌定为200元;6、车辆损失费根据保险公司庭后提交的财产损失确认书确认为1000元。原告崔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如下损失:1、医疗费311.1元;2、误工时间参照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为15日,根据原告的工资表原告的月平均工资为(3725元+2625元)÷3=2116.7元/月,误工时间为15天,故原告的误工费为2116.7元/月÷30天×15天=1058.3元;3、交通费虽无票据但考虑该费用实际中必然产生,酌定为100元。二原告上述损失共计9971.25元。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住院收费票据、门诊收费票据、诊断证明书、工资表、停发工资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保险单、财产损失确认书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及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灵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按照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由被告杜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被告杜某某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一份,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崔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4207.45元,赔偿原告崔某某医疗费311.1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崔某某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3294.4元,赔偿原告崔某某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158.3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崔某某车辆损失费1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崔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共计8501.8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崔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469.4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被告杜某某负担25元,原告崔某某、崔某某负担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静

书记员: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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