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崔某与于某某、黑龙江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崔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克东县观山国际小区物业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被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岩,黑龙江申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城南十街。
法定代表人:陈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岩,黑龙江申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赵明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崔某与被告于某某、黑龙江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赵明江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立案案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于某某与黑龙江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作出(2018)黑0230民初5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驳回于某某与黑龙江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于某某对该裁定不服,于2018年3月12日提出上诉。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2018)黑02民辖终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2018)黑0230民初57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30,800.00元,退给崔某。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李峰
审判员 :杨明海
审判员 :谭云峰

书记员: :崔明月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