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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王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崔某某
高洋(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崔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高洋,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

审判长:孙波

书记员: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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