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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小乐与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C}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32民初936号 原告:崔小乐,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委托代理人:曲贺冲,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委托代理人:徐燕,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小乐与被告王忠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小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5元,由原告崔小乐负担。

审判员  王红利

书记员:孟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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