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某。
委托代理人:冯志国,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芬,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彭某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
负责人:毕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费雪峰,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彭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96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郑灵芝
书记员: 马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