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崔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代理人邢亚男,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139号。负责人杨卫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宁、刘朋朋,保险公司职员。

原告崔某某诉称,2016年11月16日6时20分许,马冬凯驾驶冀R×××××-冀R×××××重型大货车沿112线苏元胜家停车场由南向北倒车时,与沿112线由西向东行驶的孙永洪驾驶的冀B×××××-冀J×××××重型大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马冬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崔某某为冀B×××××-冀J×××××重型大货车的实际车主,冀R×××××-冀R×××××重型大货车在被告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23385元。被告人保辩称,冀R×××××号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在涉案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原告具备起诉主体资格的情况下,我公司同意承担合理合法损失。原告诉请的公估费、诉讼费我公司不同意承担,其他诉请的金额过高。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6日6时20分许,马冬凯驾驶冀R×××××-冀R×××××重型大货车沿112线苏元胜家停车场由南向北倒车时,与沿112线由西向东行驶的孙永洪驾驶的冀B×××××-冀J×××××重型大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马冬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永洪驾驶的冀B×××××-冀J×××××重型大货车的实际车主为原告崔某某。原告处理交通事故支付施救费10500元。原告委托河北宝信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冀B×××××冀J×××××车的车辆损失进行鉴定,估损金额总计103700元。原告支付公估费5185元、拆解费4000元。另查,马冬凯驾驶的冀R×××××号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00万元)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以上事实有二手车买卖协议、挂靠协议、道路运输营运许可证、事故认定书、公估报告、公估费发票、施救费发票、拆解费发票及原、被告陈述可证。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崔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邢亚男、被告人保财险委托代理人何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马冬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马冬凯驾驶的冀R×××××号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处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告请求被告人保财险赔偿原告财产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提交的车辆损失公估报告金额过高,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因原、被告对赔偿情况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委托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产生的公估费用,保险公司应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崔某某车辆损失103700元、施救费10500元、公估费5185元、拆解费4000元,共计1233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计138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代理审判员  刘海南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