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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张淑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青县。。
监护人:崔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青县,,系原告之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强,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淑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华,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张淑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崔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的户口簿、身份证、存折、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事实和理由:原告身患严重精神疾病多年,为不能自理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先由原告的弟弟崔宝和照顾,崔宝和去世后,崔某作为监护人对原告进行照顾,而崔宝和之妻张淑红扣留原告上述证件拒不返还,严重损害原告的权益,故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崔某某是否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程序予以认定,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崔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俊红

书记员:张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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