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
委托代理人王海鹏,河北德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海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路北区建华东道20号河畔人家第1#A座东2号房,组织机构代码79139624-X。
负责人孙亚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王海峰、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以在侵权行为地起诉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海洪
书记员:赵兴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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