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
齐齐哈尔鹏力科技有限公司
刘明月(黑龙江维民律师事务所)
原告崔某,女,汉族,无职业,住铁锋区东湖社区271组东湖南小区。
被告齐齐哈尔鹏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南苑开发路
法定代表人吴兴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明月,黑龙江维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齐齐哈尔鹏力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2016年8月1日被告齐齐哈尔鹏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驳回诉讼申请书,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本案未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查,原告崔某于2013年10月29日在被告齐齐哈尔鹏力科技有限公司车间发生事故,造成左手拇指缺失、食指部分全部缺失。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假肢安装费及更换费用,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崔某并未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诉被告齐齐哈尔鹏力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应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崔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0.00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诉被告齐齐哈尔鹏力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应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崔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0.00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冯明辉
审判员:刘昕
审判员:韩倩茹
书记员:张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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