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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尹某某等与河北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崔某某
尹某某
李维成
李学文
董振国
李学文
于培璞(河北瑞方律师事务所)
河北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翟彦峰

原告崔某某。
原告尹某某。
原告李维成。
原告李学文。
原告董振国。
以上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李学文。
以上五
原告
委托代理人于培璞,河北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明义,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彦峰,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维成、崔某某、董振国、李学文、尹某某与被告河北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维成、崔某某、董振国、李学文、尹某某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维成、崔某某、董振国、李学文、尹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李维成、崔某某、董振国、李学文、尹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维成、崔某某、董振国、李学文、尹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李维成、崔某某、董振国、李学文、尹某某承担。

审判长:刘艳杰
审判员:王丹
审判员:姚鼎然

书记员: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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