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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嫘与王奕郎、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崔嫘,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鹿泉市。
委托代理人:韩文杰,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奕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平山县人。
被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平山县。

原告崔嫘诉被告王奕郎、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霍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崔嫘的委托代理人韩文杰,被告袁某某到庭参加本案诉讼,被告王奕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本案已经审理终结。
原告崔嫘诉称:原告有拉油车一部,从加油站拉油往各地用油户销售。2014年二被告共同在孟家庄乡六亩元村进行荒山开发。原告开始为二被告送柴油,自2014年5月19日至2014年6月3日共给二被告送柴油8车,计12325升,每升价格6.9元,总计价款85042元。被告王奕郎为原告出具5车,价款为53371元的欠款凭证。被告袁某某为原告出具3车,价款为31671元的欠款凭证。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但二被告均以无钱为由,迟迟不能给付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柴油款85042元。
被告袁某某辩称:原告起诉事是有这个事,具体油款85000元多由于王奕郎不在我需要核实。曾经王奕郎还过原告油款20000元多,我在信用社给原告转过一笔20000万多元的款,剩余30000多元没有还。
被告王奕郎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二被告在孟家庄乡六亩元村合伙经营荒山开发期间,原告崔嫘为被告运送柴油。2014年5月19日至2014年6月3日原告共计给二被告送柴油8车,共计12325升,每升6.9元,总计欠款85042元,二被告共计给原告出具8张欠条,其中王奕郎为原告出具五欠条,欠款金额为53371元,被告袁某某为原告出具三张欠条,欠款金额为31671元。被告袁某某庭审中称自己偿还20000多元油款,王奕郎已经偿还了20000多元的油款,并非是欠原告85042元的油款未还。原告否认被告还款事实。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欠条等证据在卷作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将柴油运输到被告处,被告应支付原告85042元油款。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已经偿还部分油款,尚欠原告油款30000多元,因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奕郎、袁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崔嫘柴油款85042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3元,由被告王奕郎、袁某某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霍莉

书记员: 霍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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