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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嫘与李某某、平山县瑞某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崔嫘
韩文杰(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平山县瑞某矿业有限公司

原告崔嫘,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鹿泉市人。
委托代理人韩文杰,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李四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
被告平山县瑞某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艳奇,经理。
住所地:平山县城建材街2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嫘与被告李某某、被告平山县瑞某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嫘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嫘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嫘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崔嫘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嫘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晓辉
审判员:李龙龙

书记员:曹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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