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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妍妍与訾文某、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崔妍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满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光磊,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訾文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满城区。
被告: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满城区。

原告崔妍妍与被告訾文某、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妍妍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光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訾文某、常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妍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自2013年12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3分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17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借款期限3个月,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借款本金。但二被告却未按约定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訾文某、常某未提出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17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二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借款期限3个月,合同第四条第三项约定,如果到期不能全额偿还借款本金,则从逾期之日起视为违约,甲方自愿承担借款总额1%天的违约金。同时二被告自愿以坐落在满城区富悦城小区4号楼1单元101室房屋作为抵押。同日,二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崔妍妍现金(人民币)¥捌万元(大写)。借款期限叁个月,借款已收讫,如不能按期偿还则按《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执行。借款人:訾文某、常某。日期:2013年12月17日。”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二被告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却未能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一并主张,参照最高院民一庭答复精神,总计不能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二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事实清楚,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应予支持。关于利息和违约金,可按年利率24%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常某、訾文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崔妍妍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自2013年12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崔妍妍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9元,由被告常某、訾文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金刚

书记员: 范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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