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月,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元氏县。委托代理人李占廷,系河北李占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某鸿锐集团鸿迪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地址:赞皇县东高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郝俊杰,任公司经理。
原告崔某月与被告石某某鸿锐集团鸿迪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崔某月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月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崔某月负担。
审判员 张勇
书记员: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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