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崔某某与张某某、赵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崔某某
李同建(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赵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支公司
贾艳飞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公司
解春生

原告崔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同建,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赵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支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06号。
负责人张利,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艳飞。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公司,住所鹿泉市新开路10号。
负责人牛新忠,经理。
委托代理人解春生。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赵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支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公司(以下简称鹿泉保险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丙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同建、被告张某某、赵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艳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解春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鹿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查明的该交通事故事实属实,出具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定,冀A×××××冀A×××××挂号重型箱式半挂车的所有人赵某某应当按照事故责任并以30%的份额对原告崔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某系雇员,不承担责任。根据原告崔某某提供的证据,其请求赔偿的损失依法认定为:医疗费157700元(酌情支持崔某某一年口服华法林钠片、阿司匹林的医疗费,一年之后的医疗费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诉讼)、误工费24525元、护理费197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00元、营养费30元/天×(住院104天+出院后90天)=582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134450元(包括残疾赔偿金8081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364元/年×20年×50%=5364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66400元、鉴定费2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共计629142元。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冀A×××××冀A×××××挂号重型箱式半挂车在长安保险公司、鹿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理赔,并将理赔款直接支付原告崔某某,故崔某某的损失629142元,由长安保险公司、鹿泉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各承担12万元,交强险不足部分629142元-24万元=389142元,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比例由被告赵某某承担389142×30%=116743元,该损失由赵某某投保的长安保险公司、鹿泉保险公司按商业三者险投保的保险金额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故由长安保险公司承担106130元,由鹿泉保险公司承担10613元。综上,长安保险公司共计承担226130元,鹿泉保险公司承担13061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三日内支付原告崔某某保险理赔款22613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三日内支付原告崔某某保险理赔款130613元。
以上一、二条在本判决生效三日内执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52元(缓交),减半收取3326元,由崔某某负担2328,赵某某负担9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鹿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查明的该交通事故事实属实,出具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定,冀A×××××冀A×××××挂号重型箱式半挂车的所有人赵某某应当按照事故责任并以30%的份额对原告崔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某系雇员,不承担责任。根据原告崔某某提供的证据,其请求赔偿的损失依法认定为:医疗费157700元(酌情支持崔某某一年口服华法林钠片、阿司匹林的医疗费,一年之后的医疗费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诉讼)、误工费24525元、护理费197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00元、营养费30元/天×(住院104天+出院后90天)=582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134450元(包括残疾赔偿金8081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364元/年×20年×50%=5364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66400元、鉴定费2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共计629142元。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冀A×××××冀A×××××挂号重型箱式半挂车在长安保险公司、鹿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理赔,并将理赔款直接支付原告崔某某,故崔某某的损失629142元,由长安保险公司、鹿泉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各承担12万元,交强险不足部分629142元-24万元=389142元,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比例由被告赵某某承担389142×30%=116743元,该损失由赵某某投保的长安保险公司、鹿泉保险公司按商业三者险投保的保险金额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故由长安保险公司承担106130元,由鹿泉保险公司承担10613元。综上,长安保险公司共计承担226130元,鹿泉保险公司承担13061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三日内支付原告崔某某保险理赔款22613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三日内支付原告崔某某保险理赔款130613元。
以上一、二条在本判决生效三日内执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52元(缓交),减半收取3326元,由崔某某负担2328,赵某某负担998元。

审判长:王丙午

书记员:鲁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