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武,黑龙江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厚忠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国明,黑龙江雨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厚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后,原告崔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崔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崔某某负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