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田丽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西禹,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田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
原告崔某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大学同学,2016年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提出借款20万元,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当日,原告通过建设银行将上述款项转入被告账户。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田丽某住所地为住山东省沂南县岸提镇田家北村XXX号,故申请移送至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崔某某自2015年起居住在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XXX弄XXX号XXX室.故本案主张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位于虹口区,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田丽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诉讼费100元,由被告田丽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 伟
书记员:张莹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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