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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田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田丽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西禹,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田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丽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0,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同学,2016年2月20日,被告以投资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当日,原告通过转账交付被告20万元。后被告陆续还款,现尚有8万元借款未返还。故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田丽某未作答辩。
  审理中,田丽某确认借款事宜,并同意返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但因双方对还款方案分歧过大,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当日,原告通过转账完成出借。后被告陆续还款,现尚有8万元借款未返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借条》等书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可依法确认被告田丽某拖欠原告崔某某借款本金8万元至今未返还。被告田丽某未及时返还原告崔某某借款显属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8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田丽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崔某某借款本金1.8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田丽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  伟

书记员:张莹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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