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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崔某某
孙玉路(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原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人。
委托代理人孙玉路,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宁晋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崔某某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崔某某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审判长:葛建冲

书记员:庆红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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