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某
孙玉路(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原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人。
委托代理人孙玉路,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宁晋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崔某某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崔某某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审判长:葛建冲
书记员:庆红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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