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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大唐尖山天某阿鲁科尔沁旗新能源有限公司、白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崔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
被告:
大唐尖山天某阿鲁科尔沁旗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赛罕塔拉苏木乌兰哈达嘎查。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经理。
被告:白某某,男,55岁,汉族,住赤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

大唐尖山天某阿鲁科尔沁旗新能源有限公司、白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交的《施工协议》载明,赤峰市巴林左旗3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的工程地点为赤峰市××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案涉工程位于赤峰市巴林左旗,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上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沈俊竹
人民陪审员 冯恩珍
人民陪审员 孙玉华

书记员: 王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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