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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可心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崔可心
鲁文静(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崔可心,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法定代理人黄凤荣,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鲁文静,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王某某,市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可心与被告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可心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00元,减半收取99.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00元,减半收取9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震宇

书记员: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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