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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贺某某、王某某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萌萌,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系原告之女。
被告: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辉,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辉,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崔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王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某某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8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审判员 苑铁良

书记员: 郭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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