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高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潮,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雄飞,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安新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高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阳支公司。住所地:高阳县朝阳路***号。负责人董纪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男,该公司员工,住高阳县。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刘雄飞、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阳支公司确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崔某某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为212.5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审判员 叶金颖
书记员:韩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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