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月,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皓丞,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骅市天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南宝胜。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负责人:辛海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华,河北乐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车损53894.22元、施救费3580.00元、公路路产赔偿费2900.00元,合计60374.2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7日,被告天某运输公司的司机郭立旺驾驶冀J×××××(冀J××××挂)号车与原告崔某驾驶的冀H×××××号车在长深高速公路追尾碰撞,造成二车损坏无人伤、有道路损失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认定,郭立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崔某无责任。郭立旺驾驶的车辆在华安沧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人保黄骅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人保黄骅公司委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对事故车辆进行评估定损。经评定原告事故车辆车损为53894.22元。原告与被告多次因此次事故损失问题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人保黄骅公司辩称,冀J×××××号车在我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万元,被保险人是天某运输公司沧州渤海新区分公司,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冀J××××挂车没在我公司投保。我公司在审核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后,在合同范围内给予赔偿。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及其他间接损失。被告天某运输公司、华安沧州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交强险保单、车辆施救费发票、河北省损坏公路路产赔偿费收据,被告人保黄骅公司提交的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上述证据到庭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27日14时21分,郭立旺驾驶冀J×××××(冀J××××挂)号车与原告崔某驾驶的冀H×××××号车在长深高速公路长春方向806公里+600米处追尾碰撞,造成二车损坏、无人伤,有道路损失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承德支队鹰手营子大队认定,郭立旺负此事故的全责。被告天某运输公司系冀J×××××(冀J×××××挂)号车的所有人,冀J×××××号车在被告华安沧州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人保黄骅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保黄骅公司委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对原告的车辆损失进行了评估定损,经评定原告车辆车损为53894.22元。原告在此次事故中支出了施救费3580.00元、路产赔偿费2900.00元。
原告崔某与被告黄骅市天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运输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沧州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黄骅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月、白皓丞,被告人保黄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某运输公司、被告华安沧州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范围和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保险公司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和限额内承担。本案中郭立旺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华安沧州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人保黄骅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且郭立旺对此次事故负全责,因此该事故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60374.22元,应先由被告华安沧州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0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人保黄骅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内予以赔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58374.2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6.74元,减半收取计653.37元,由被告黄骅市天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永平
书记员:常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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