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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宋某某、李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崔某某
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
宋某某
李淑英

原告崔某某,男,汉族,住涞源县。
委托代理人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男,汉族,涞源县。
被告李淑英,女,汉族,涞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宋某某、李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东山

书记员:吴俊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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