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全,黑龙江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崔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2、被告按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原告逾期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8日,被告在原告处借20万元,2015年3月被告归还2万,被告于2015年4月11日给原告出具18万元的欠条一张,承诺2015年10月份之前全部还清,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该借款本金及利息未果,为此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提供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起诉未提供被告其他必要信息,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崔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郑凯军 人民陪审员 刘 艳 人民陪审员 韩 静
书记员:李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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