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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张某某等与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原告:解海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原告:张文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

崔某某、解海云、张文庆、张某某与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原告崔某某、解海云、张文庆、张某某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崔某某、解海云、张文庆、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4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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