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爱明,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被告: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尹大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崯,被告公司职工,一般代理。
崔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令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失13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并直接向人民法院交纳。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21日16时许,原告驾驶电动三轮车沿遵宝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代官屯村路段,向北左转弯驶出公路,遇被告张某某驾驶其所有的×××号小轿车沿遵宝线由东向西行驶,两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经玉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负事故次要责任。×××号车在被告亚某财险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保险期间为2016年10月2日至2017年10月1日止。原告受伤后被送往玉田县医院抢救并住院治疗,已开支医疗费18000元,后续还需要巨额医疗费,其余损失待出院鉴定后再行主张。被告张某某所有的车辆仅投保一份交强险,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仅一份交强险不足以赔偿原告的损失。上述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0000元,其余损失由被告按照40%赔偿3200元,合计13200元。被告未予赔偿,故原告依法起诉,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望判如所请。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主张伙食补助费600元,住院15天,每天按40元计算。医疗费变更为17340.23元,加上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7940.23元,诉讼金额变更为13176.1元。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辩称,×××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驾驶证、行驶证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对原告合理损失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其他损失我公司不予承担。张某某辩称,我为原告垫付医疗费2000元,原告责任比例主张不合理,我只应承担10%的责任,扣除我应承担的部分,剩余部分原告应返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被告张某某作为被保险人为其所有的×××号车辆在被告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6年10月2日至2017年10月1日。2017年8月21日16时许,原告崔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遵宝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遵宝线玉田县代官屯村路段,向北左转弯驶出公路,遇被告张某某驾驶×××号小轿车沿遵宝线由东向西行驶,两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原告崔某某受伤。此事故经玉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崔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张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张某某支付原告医疗费2000元。上述事实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数额的认定。原告提供的玉田县医院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合法有效,原告因治疗左侧髌骨粉碎性骨折等交通事故伤,在玉田县医院住院治疗1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00元(40元X15天),开支医疗费17340.23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合理损失共计17940.23元。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崔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被告张某某应按责任赔偿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被告华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某某按事故责任赔偿,按30%责任赔偿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崔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爱明、被告张某某、被告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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