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205民监1号原审原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委托代理人:宋洪增,唐山市开平区开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孟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业,��河北省唐山市。原审被告:唐山市开平区三木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942XXXX。法定代表人:孟庆树,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165XXXX。负责人:王景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彭磊,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华,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朔矿区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1141XXXX。负责人:曹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晶晶,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孟某某、唐山市开平区三木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朔矿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7)0205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高尔东审判员张玉庆人民陪审员薛继桃二○一八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邵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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