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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俊某与上海磐哲投资有限公司、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崔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程,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胜美,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磐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沪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执行董事。
  被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仲建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崔俊某诉被告上海磐哲投资有限公司、程某某、仲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崔俊某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俊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俊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94元,减半收取计1,397元,由原告崔俊某负担。
  
  

审判员:戴  姣

书记员:梁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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