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某。
原告焦某超。
原告焦某龙。
委托代理人薛忠磊、李海明,河北瀛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薛彦利,容城县博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焦某超、焦某龙与被告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焦某超、焦某龙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焦某超、焦某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焦某超、焦某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7元,减半收取2758.5元,由原告崔某某、焦某超、焦某龙负担。
审 判 员 刘章定 人民陪审员 姜 锋 人民陪审员 任伟国
书记员: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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