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
海林市云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齐林(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
原告崔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被告海林市云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春联,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齐林,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海林市云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同类案件已经提起上诉,同类案件的审理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宫立军
书记员:吴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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