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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崔某某
宋国庆(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
贾某某

原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国庆,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贾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贾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赵应征

书记员: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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