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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崔小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崔某某
张建合(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
崔小军
李西林(河北邢台桥西区中兴路天洋法律服务所)

原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张建合,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崔小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李西林,邢台市桥西区中兴路天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崔小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后,原告崔某某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审判长:江忠萍

书记员: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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